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广大市民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本市和驻留本市的高污染汽车实施限制通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制通行的车辆
自2006年11月8日起,对未达到国家机动车第一阶段排放标准(相当于欧I标准)的下列在用汽车实施限制通行:
(一)领有“川A”及“川O”牌照;
(二)领有外省(市)自治区、外市(州)牌证,长期在蓉使用的(在蓉逗留7天以内的临时过境车辆除外);
悬挂部队、武警牌照的车辆以及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不属于限制通行的车辆范围。
二、限制通行的区域和时段
自2006年11月8日起,每天8时至19时,高污染汽车不得在本市二环路(不含二环路)以内道路上行驶。
三、违法处罚
对违反《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市环保局、市公安局根据本通告的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成都市环保局、成都市公安局关于限制高污染汽车通行实施办法的通告
为有效改善本市中心城区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广大市民的身体健康,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高污染汽车实施限制通行的通告》的规定,现将限制高污染汽车通行有关实施办法通告如下:
一、限制通行的车辆
自2006年11月8日起,对未达到国家机动车第一阶段排放标准(相当于欧I标准)的下列在用汽车实施限制通行:
(一)领有“川A”及“川O”牌照;
(二)领有外省(市)自治区、外市(州)牌证,长期在蓉使用的(在蓉逗留7天以内的临时过境车辆除外);
悬挂部队、武警牌照的车辆以及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不属于限制通行的车辆范围。
货运车辆暂不核发环保标志。已领取了2006年度《成都市货运汽车城市道路行驶证》(以下称《入城证》)的载货汽车,其限制通行的区域和时间在《入城证》到期前维持不变;2006年度以后申领《入城证》的货运车辆,应属于低污染车。具体办法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另行制定。
二、限制通行的区域和时段
自2006年11月8日起,每天8:00时至19:00时,高污染汽车不得在本市二环路(不含二环路)以内道路上行驶。
对达到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本市籍“川A”、“川O”牌照客车(含使用清洁能源汽车)核发环保标志,准予进入上述限制通行区域。环保标志应当粘贴在汽车前挡风玻璃的右上角不影响驾驶员视线处。
三、环保标志的核发
(一)对本市在实施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后注册登记且具有合法通行权的在用汽车,依据各类车辆的上牌时间(见附件),由环保部门委托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直接核发环保标志。机动车所有人应按照属地办理的原则,到公安部门指定地点,提交车辆行驶证、车主身份证明等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申领环保标志。委托办理的,还须提交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对本市在实施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前注册登记的在用汽车,不予核发环保标志,确有异议的,可由机动车所有人申请采用双怠速法或自由加速法对车辆排气污染状况进行检测鉴定一次。检测结果符合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对应的排放限值的(见附件),予以核发环保标志;鉴定不符合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对应的排放限值的,不再受理检测鉴定申请。
(三)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新车首次检验时,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暂不列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项目,在核发车辆牌照时一并直接核发环保标志。
(四)悬挂川O牌照的车辆,其环保标志由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核发。
(五)环保标志发放及申请采用双怠速法或自由加速法检测鉴定不收费。
(六)对使用化油器发动机或自然吸气式柴油发动机的汽车和2001年8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大、中型柴油客车等高污染车辆,一律不得转入我市。
(七)对悬挂外省(市)自治区、外市(州)牌照汽车,按照在蓉逗留时间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交委、市环保局另行制定。
四、违法处罚
违反《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高污染汽车实施限制通行的通告》和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对伪造、骗领、冒领、挪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环保标志由执勤民警予以收缴,并按有关规定对驾驶人或车主予以处罚。 在排气污染检测鉴定中,凡发现擅自改变发动机结构型式或燃料种类等违反国家规定的机动车,一律取消鉴定资格。
本《通告》至发布之日起执行。 市环保局咨询电话:028-12369
市公安局咨询电话:028-87850022
成都市环境保护局 成都市公安局
二OO六年十月八日
附件:
一、直接核发环保标志的条件
(1)2000年7月1日以后上牌的6座以下轻型汽油客车;
(2)2001年10月1日以后上牌的微型面包汽油客车;
(3)2001年10月1日以后上牌的总质量小于等于3.5吨轻型汽油客车;
(4)2003年7月1日以后上牌的总质量大于3.5吨的重型汽油客车。
(5)2001年9月1日以后上牌的柴油客车;
(6)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使用清洁能源的客车。
二、国家第一阶段排放标准对应的在用车排放标准限值
(一)汽油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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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类型 |
怠速 |
高怠速 |
|
CO(%) |
HC(x10-6) |
CO(%) |
HC(x10-6) |
|
第一类轻型车 |
0.8 |
150 |
0.3 |
100 |
|
第二类轻型车 |
1.0 |
200 |
0.5 |
150 |
|
重型汽油车 |
4.5 |
1200 |
3.0 |
900 |
(二)柴油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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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机类别 |
自然吸气式 |
涡轮增压式 |
|
排气光吸收系数m-1 |
2.5 |
3.0 |
三、川A牌照车辆环保标志申领地点、联系电话及服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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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单位 |
联系地址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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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
郫县犀浦镇国宁村 |
878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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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白家办证点 |
双流县白家镇大同村 |
859682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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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管局第一分局 |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园一路6号 |
85130121 |
|
交管局第二分局 |
梁家巷马鞍山1号 |
83391105 |
|
交管局第三分局 |
新成仁路东光小区东怡街50号 |
84413361 |
|
交管局第五分局 |
八里小区桃蹊路51-53号 |
83241883 |
|
交管局巡逻分局 |
土桥镇金盾路1号 |
87591795 |
|
青白江区交巡警大队 |
青白江区华金大道二段689号 |
83665038 |
|
邛崃市交巡警大队 |
邛崃市文南路496号 |
88746900 |
|
崇州市交巡警大队 |
崇州市世纪广场路口 |
82205110 |
|
金堂县交巡警大队 |
金堂县赵镇金龙路123号 |
84933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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郫县交巡警大队 |
郫县崇兴镇152号 |
87865068 |
|
温江区交巡警大队 |
温江区柳城镇长安路247号 |
82722388 |
|
都江堰市交巡警大队 |
都江堰市都江堰大道下段 |
872955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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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驿区交巡警大队 |
龙泉驿区龙泉镇建材路4号 |
84840612 |
|
新都区交巡警大队车管中队 |
新都区新都镇宝光大道570号 |
83964044 |
|
双流县交巡警大队车管中队 |
双流县东升镇长兴社区2社 |
85898552 |
|
大邑县交巡警大队 |
大邑县晋原镇富民路中段1号 |
88280453 |
|
彭州交巡警大队车管中队 |
彭州市隆丰镇金山村 |
83734111 |
|
蒲江县交巡警大队 |
蒲江县朝阳大道(成雅高速浦江出口处) |
88552819 |
|
新津县交巡警大队 |
新津县五津西路16号 |
82524516 |
直接核发环保标志服务时间:自10月12日起,每天上午8:30-12:00,下午13:30-18:00。
办理时间与机动车号牌尾数对应如下:
机动车号牌尾数为1的,于每周一办理;
机动车号牌尾数为2的,于每周二办理;
机动车号牌尾数为3、9的,于每周三办理;
机动车号牌尾数为4、8的,于每周四办理;
机动车号牌尾数为5、0的,于每周五办理;
机动车号牌尾数为6的,于每周六办理;
机动车号牌尾数为7的,于每周日办理。
四、川O牌照车辆环保标志申领地点、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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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单位 |
联系地址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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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
西二环路12号成温立交桥侧 |
87349317 |
五、本市汽车检测鉴定点、联系电话、服务时间及检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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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鉴定单位 |
联系地址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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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
犀浦镇国宁村 |
878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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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白家办证点 |
双流县大同村 |
85968232 |
尾气检测鉴定服务时间:自10月12日起,每天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尾气鉴定检测安排:
(一)下列机动车于2006年10月12日~2006年10月31日期间按号牌尾数对应安排鉴定:
1、2000年1月1日~2000年6月30日期间上牌的6座以下轻型汽油客车;
2、2001年1月1日~2001年9月30日期间上牌的微型面包汽油客车;
3、2001年1月1日~2001年9月30日期间上牌的总质量小于3.5吨轻型汽油客车。
4、2001年8月31日以前上牌的柴油公交客车;
(二)下列机动车于2006年11月1日~2006年11月30日期间按号牌尾数对应安排鉴定:
1、1999年1月1日~1999年12月31日期间上牌的6座以下轻型汽油客车;
2、2000年1月1日~2000年12月31日期间上牌的微型面包汽油客车;
3、2000年1月1日~2000年12月31日期间上牌的总质量小于3.5吨轻型汽油客车;
4、2001年8月31日以前上牌的柴油客车;
(三)下列机动车于2006年12月1日~2006年12月31日期间按号牌尾数对应安排鉴定:
1、1997年7月1日~1998年12月31日期间上牌的6座以下轻型汽油客车;
2、1998年7月1日~1999年12月31日期间上牌的微型面包汽油客车;
3、1998年7月1日~1999年12月31日期间上牌的总质量小于3.5吨轻型汽油客车。
4、2003年6月30日以前上牌的总质量大于3.5吨的重型汽油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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