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6月1日起施行
 天府汽车网 发布时间2008-4-22 21:24:00

  成都市政府日前公布《成都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该办法将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办法的规定,今后在二手车销售中必须开具统一发票,经营主体还应对二手车车辆状况进行公示。

  个人不得经营二手车 经营者不得代开发票

  该办法规定,二手车直接交易的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内进行,自然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二手车经营或提供相关有偿服务。

  对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放,该办法作了明确规定,规定依法设立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应当开具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二手车销售发票。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经营者只能对入场经营的二手车经纪机构和直接交易者开具二手车销售发票,不得为其他企业和个人代开发票;经销企业只能对本企业销售的二手车开具二手车销售发票(须附取得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购车票据或相关证明,且发票上卖方为该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只能对本企业拍卖成交的二手车开具二手车销售发票。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未按规定保管、使用、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由国家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手车状况要公示 交易档案至少存3年

  按照该办法规定,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符合城市发展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要求。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除为二手车交易活动提供固定场所和相关服务设施外,还应当规范市场内各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杜绝拼装、盗抢、走私等非法车辆流入市场,公开办事流程、收费项目及标准、鉴定评估机构和管理制度。由于管理不当或者过错行为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可以依法收取交易服务费和物业服务费等。

  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按照工商部门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经销企业不得从事中介、经纪和为其他二手车交易提供交易服务场所的经营活动,经纪机构从业人员佩证上岗。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对车辆状况进行公示,公示牌要注明使用时间、行驶里程、税费缴纳、重大质量瑕疵、资产权属等内容,并建立完整规范的二手车交易档案,交易档案保存期不少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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